(2017)黑0221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辛治宏与被告李国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治宏,李国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785号原告辛治宏,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电影院放电影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国辉,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治宏与被告李国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治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治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治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辛治宏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