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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辛治宏与被告李国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治宏,李国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785号原告辛治宏,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电影院放电影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国辉,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治宏与被告李国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治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治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治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辛治宏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