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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孙基华与陈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基华,陈文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640号原告:孙基华,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化,男,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孙基华诉被告陈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文化归还借款448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文化从原告处购买红砖,于2015年5月30日出具欠条,后被告违约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诉求。本院认为,原告孙基华起诉应有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