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孙基华与陈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基华,陈文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640号原告:孙基华,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化,男,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孙基华诉被告陈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文化归还借款448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文化从原告处购买红砖,于2015年5月30日出具欠条,后被告违约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诉求。本院认为,原告孙基华起诉应有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