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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银云与臧书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银云,臧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587号申请执行人:胡银云,男,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云梦县被申请执行人:臧书东,男,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实际居住地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胡银云与臧书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臧书东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03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助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