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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陶然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然,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489号原告:陶然。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然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然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