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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0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洪崖洞城市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洪崖洞城市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119号原告: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83号2号厂房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088805XJ。法定代表人:廖廷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龙,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洪崖洞城市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千厮门洪崖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2859658M。法定代表人:黄维,经理。原告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洪崖洞城市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