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郭某,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路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郭某、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之义务。被执行人郭某、路某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彻底执结,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路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