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某、孟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孟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被告人孟某,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孟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娜、屈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何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桶装汽油运至济源卖给被告人孟某,后孟某将汽油在济源销售获利。经统计,销售金额共计62000余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孟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结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孟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王长在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卫志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冉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