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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春莲银行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3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行长。被执行人李春莲,女,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李春莲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96191.82元及利息,执行费584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拥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的房屋,该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本院暂不能处置,现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海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