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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嘉瑞浩华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嘉瑞浩华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238号。法定代表人:ALEXSHUGUANGXU(徐曙光),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嘉瑞浩华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19号。法定代表人:黄程,经理。本院在执行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嘉瑞浩华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陈金照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