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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双江忠鑫电器商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双江忠鑫电器商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2民初86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赢,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点恩,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双江忠鑫电器商城,住所地:双江县勐勐镇北回归大道46-1-4。经营者:李文龙,男,汉族,1990年3月13日生,住凤庆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江忠鑫电器商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立案后,经本院做被告工作,原、被告已就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计红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骏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