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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188吕春林与张立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林,张立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188号原告:吕春林,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剑峰,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平,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18594477Y,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主要负责人:栾立斌,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燕,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春林与被告张立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吕春林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吕春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慧梅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