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文某某、门某某与王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院内,职工。申请执行人: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路某某小区,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西路,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邑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某某账户、在陕西咸阳某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某某账户内有存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陕西咸阳某某商业银行某某支行某某账户、在陕西某某商业银行某某支行某某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