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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川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济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川,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济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929号原告:杨川,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舜都市场一区*号楼*单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济分公司,住所地永济市迎宾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胡小民,经理。原告杨川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济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杨川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川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川撤诉。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计189.6元,由杨川负担。审判员  谢焕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