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震与赵志川、陈爱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震,赵志川,陈爱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597号原告:罗震,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印瑜,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川,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陈爱玉,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罗震与被告赵志川、陈爱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爱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赵志川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爱玉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震撤回对被告陈爱玉的起诉。审判员 赵清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