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绍伟与雷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伟,雷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5266号原告:张绍伟,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雷国生,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张绍伟与被告雷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绍伟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威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琛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