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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增荣与阮敏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增荣,阮敏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195号原告:施增荣,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敏忠,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增荣诉被告阮敏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一个月的时间进行庭外和解。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增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2元(已减半),由原告施增荣负担。审判员  黄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