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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兴惠与刘海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惠,刘海浪,董怡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522号原告:何兴惠,女,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刘海浪,男,199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第三人:董怡闻,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何兴惠诉被告刘海浪、第三人董怡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当庭兑现,原告何兴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兴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兴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兴惠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迟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