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6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6383号原告张某某,女,193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冯美玉,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远,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原告孙子。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艳辉,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将另案主张权利,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