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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9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红伟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764号之一原告:彭红伟,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345168072。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国民、娄国芬,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红伟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彭红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红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