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民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进英、刘广印等与谷德宝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英,刘广印,忤风勤,燕远生,尹士明,谷德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5411号原告张进英。原告刘广印。原告忤风勤。原告燕远生。原告尹士明。被告谷德宝。原告张进英、刘广印、忤风勤、燕远生、尹士明与被告谷德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五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五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英、刘广印、忤风勤、燕远生、尹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张进英、刘广印、忤风勤、燕远生、尹士明负担。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