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秦国萍与郜成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萍,郜成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秦国萍,女,1958年11月23日生,住长春朝阳区。被执行人郜成功,男,1990年3月5日生,住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本院在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国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郜成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国萍申请执行费635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郜成功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郜成功送达拘留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郜成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郜成功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实际执行罚金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