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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XX诉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舒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412号原告:XX,男,生于1970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舒梅,女,生于1968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XX与被告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