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XX诉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舒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412号原告:XX,男,生于1970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舒梅,女,生于1968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XX与被告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