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谭文彬与彭容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彬,彭容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1民初2752号原告:谭文彬,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谭文彬之母):汪俊辉,女,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彭容,女,194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谭文彬与被告彭容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俊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文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继承人谭顺清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退休人员补贴3094.00元由谭文彬、彭容平均继承。二、本案诉讼费由彭容负担。事实与理由:谭文彬系谭顺清之子,彭容系谭顺清之妻。谭顺清与原告母亲汪俊辉共同生育了谭文彬。1992年谭顺清与汪俊辉离婚。1997年8月6日谭顺清与彭容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2015年7月4日谭顺清去世。2016年6月谭顺清生前所在单位补发了谭顺清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退休人员补贴3094.00元,彭容领取了该补贴。谭文彬认为,补发的谭顺清退休人员补贴3094.00元中的一半1547元,应为谭顺清的遗产,应由谭文彬、彭容依法继承,故起诉至本院。彭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谭文彬系被继承人谭顺清之子,彭容系谭顺清之妻。谭顺清与原告母亲汪俊辉原系夫妻关系,在谭顺清与汪俊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谭文彬。1992年12月19日,谭顺清与汪俊辉离婚,谭文彬随汪俊辉生活。1997年8月6日,谭顺清与彭容在都江堰市白沙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7月4日,谭顺清因病去世。谭顺清生前未立遗嘱。2016年6月谭顺清生前所在单位四川养麝研究所补发了谭顺清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退休人员补贴3094.00元,彭容在四川养麝研究所领取了该补贴。2016年11月9日谭文彬曾向本院起诉,请求继承谭顺清的遗产。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了(2016)川0181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确定的谭顺清的遗产范围未包含谭文彬在本案主张中补发的谭顺清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退休人员补贴3094.00元。上述事实,有谭文彬的陈述,谭文彬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本院都发民灌(1992)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四川养麝研究所出具的《说明》两份、本院(2016)川0181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谭顺清生前未立遗嘱,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谭文彬、彭容作为谭顺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本案中,谭顺清生前所在单位四川养麝研究所于2016年6月补发的谭顺清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退休人员补贴3094.00元,应为谭顺清与彭容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退休人员补贴3094.00元中的一半1547元应为谭顺清的遗产,由谭文彬、彭容继承。在继承遗产的份额上,本院考虑到彭容身体年迈,谭文彬虽未工作,但其尚年轻,并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由谭文彬继承40%的份额即618.80元,彭容继承60%份额即928.20元。因案涉遗产已经由彭容领取,故彭容应支付谭文彬应分得的遗产618.8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谭文彬应分得的遗产618.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谭文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