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立波申请邱增志、刘君本债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波,邱增志,刘君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波,女,1970年9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邱增志,男,1986年1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富锦市。被执行人刘君本,男,1977年1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富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波与被执行人邱增志、刘君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东时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