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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立波申请邱增志、刘君本债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波,邱增志,刘君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波,女,1970年9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邱增志,男,1986年1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富锦市。被执行人刘君本,男,1977年1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富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波与被执行人邱增志、刘君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东时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