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朱佳斌与洪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斌,洪国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611号原告:朱佳斌,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洪国光,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朱佳斌诉被告洪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洪国光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审 判 长 许 家 永审 判 员 汪 国 栋人民陪审员 张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芳(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