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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朱佳斌与洪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斌,洪国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611号原告:朱佳斌,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洪国光,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朱佳斌诉被告洪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洪国光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审 判 长 许     家     永审 判 员 汪     国     栋人民陪审员 张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芳(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