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文奎与许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奎,许宝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3756号原告:刘文奎,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许宝义,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刘文奎与被告许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文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文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宝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家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