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民初1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文奎与许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奎,许宝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3756号原告:刘文奎,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许宝义,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刘文奎与被告许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文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文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宝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家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