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强、李金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李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强,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李金章,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阜城县,。本院在执行陈强与李金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5月9日以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李金章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金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金章在银行的存款423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