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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金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05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男,199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武冈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王金进入广州市越秀区东沙角路37号的英伦网吧二楼前台收银台,手持碎玻璃瓶顶住网吧收银台工作人员薛某1后背并迫使其就范,后抢劫得网吧柜台内现金人民币300元。得手后携赃款逃离现场。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王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珠光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接警经过、破案报告,归案情况说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广州市越秀区英伦网吧出具的上机业务记录,委托书及营业执照,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纪录,监控录像及截图,被害人薛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户籍材料,被告人王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金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王金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广州市越秀区英伦网吧人民币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闵琦媛人民陪审员  黄小玲人民陪审员  张忆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