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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4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哈巴河县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光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巴河县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光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4民初488号原告:哈巴河县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巴河县人民路城镇派出所对面美好家园。法定代表人:杨睿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哈巴河县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哈巴河县阿克齐镇民主东路阳光花庭小区1区8号楼1单元502室。被告:杨光垠,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原告哈巴河县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光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哈巴河县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巴河县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巴河县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33.12元,减半收取4616.56元,由原告哈巴河县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捷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