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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沙头沙龙路水南段工商分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6453465E。法定代表人:邓发文。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花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556429558。法定代表人:邓发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上村莲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45257。法定代表人:陈松才。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泳实业发展有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8民初15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两上诉人上诉称,原告位于深圳市,货物交付地点也在深圳市,故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具有管辖权。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