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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279号原告:徐某,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孔祥琪,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某,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仲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利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