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建、刘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刘豪,段瑞军,刘剑,曹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704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居民。被执行人刘豪,居民。被执行人段瑞军,居民。被执行人刘剑,居民。被执行人曹奎,居民。本院在执行徐建与刘豪、段瑞军、刘剑、曹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