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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良红与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红,王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24民初3579号原告:陈良红,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生,男,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林,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陈良红与被告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良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国林归还原告陈良红借款1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25日,被告王国林向原告借款118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被告王国林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借条一份。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整,内容客观,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关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辩权,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良红与被告王国林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王国林为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债务应当依约履行,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被告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现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林返还原告陈良红借款118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依法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王国林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甄淑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