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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国藩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藩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90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藩,男,1964年6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五华县,住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藩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5日晚上和2O16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国藩伙同陈清香(已判刑)组织参赌人员在五华县潭下镇大玉村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其中2016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国藩伙同陈清香组织叶某奎、李某珍、钟某辉、张某宏等二十多名参赌人员在五华县潭下镇大玉村陈权宏(已判刑)家中二楼利用扑克牌进行“九点半”赌博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国藩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藩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国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予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