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高成与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仟佰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高成,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仟佰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783号申请执行人郭高成,男,1941年8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仟佰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6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仟佰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晓纲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