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磊,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戴磊。被执行人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负责人颜金田,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金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戴磊与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10万未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戴磊与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刘理东审判员 姜跃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