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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磊,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戴磊。被执行人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负责人颜金田,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金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戴磊与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10万未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戴磊与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刘理东审判员  姜跃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