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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亚赤、罗秀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赤,罗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孙亚赤,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罗秀云,女,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孙亚赤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秀云归还201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居委会及房管、工商、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