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亚赤、罗秀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赤,罗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孙亚赤,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罗秀云,女,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孙亚赤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秀云归还201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居委会及房管、工商、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