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高合模具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高合模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民催11号申请人:绍兴市越城高合模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家私工贸园区新大城家居广场底层营业房1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5051150X5。法定代表人:许孝根。申请人绍兴市越城高合模具厂(普通合伙)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在法制日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7年8月3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南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浦发杭州分行临安支行、票面金额为127832.49元、票据号码为3100005127099975、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益人民陪审员 曹红霞人民陪审员 盛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