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敏、胡金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敏,胡金标,殷梅夫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督1号申请人:周敏,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申请人:胡金标、殷梅夫妇。胡金标,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申请人周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而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给付借款及利息数额不确定,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因此周敏的支付令申请不予支持;2、申请人没有提交被申请人殷梅的身份信息证明,被申请人殷梅的身份信息不明确,因此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殷梅给付借款及利息的支付令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周敏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徐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