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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桐城市百工居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百工居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387号原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4328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1074036B(1-3)。法定代表人:周廷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峰,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百工居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广场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恒,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航,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桐城市百工居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6元,减半收取60428元由原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金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