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徐挺与王挺、高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徐挺,王挺,高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469号之一原告:戴徐挺,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王挺,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高水根,男,1986年2月4日出生,住象山县。原告戴徐挺与被告王挺、高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戴徐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徐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戴徐挺承担。审 判 长 余海东人民陪审员 郑小红人民陪审员 邱宝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海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