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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3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徐挺与王挺、高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徐挺,王挺,高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469号之一原告:戴徐挺,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王挺,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高水根,男,1986年2月4日出生,住象山县。原告戴徐挺与被告王挺、高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戴徐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徐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戴徐挺承担。审 判 长  余海东人民陪审员  郑小红人民陪审员  邱宝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海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