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丹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0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丹,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2009年6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2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丹于2017年1月12日23时许,在本市渝中区中山三路一巷道内,将1小包净重0.5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温某某,收取毒资370元。双方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捉获,查获前述毒品和毒资。被告人唐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丹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丹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和毒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至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