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14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苑耀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442号之三被执行人:苑耀凤,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苑耀凤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苑耀凤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苑耀凤在中国工商银行16×××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