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荣珍与徐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珍,徐小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486号原告:吴荣珍,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兴,江西饶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徐小平,男,33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珍诉被告徐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荣珍撤回对被告徐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00元,减半收取6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