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5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柳春、朱晓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春,朱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755号申请执行人杨柳春,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朱晓斌,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丽水市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柳春与被执行人朱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44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柳春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23449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