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与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063号原告: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渔乡太平关村(飞机场边)。经营者:夏洪利,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霞,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山区滇池路4公里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田家地村南市中央购物金座1幢B单元第7层B703号。负责人:杨积斌。被告: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42327N。法定代表人:洪思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与被告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