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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伟松与浦建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松,浦建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民初4169号原告:朱伟松,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建翡,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朱伟松与被告浦建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伟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浦建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伟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浦建翡立即向朱伟松支付45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4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2年1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1年,朱伟松承接无锡市滨湖区胡埭申新村安置房工程项目。朱伟松施工部分工程后,在2012年1月19日将已施工工程转让给浦建翡,约定转让款240万元,至2017年2月19日尚有50万元未付,于是由浦建翡出具承诺书,约定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付款则自2012年1月19日起按月息两分支付利息。后浦建翡仅支付5万元,余款未付,请求法院支持诉请。被告浦建翡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0年,无锡市太湖街道申新村将无锡市太湖街道申新村-机械车间工程发包给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公司)。2011年,朱伟松承接并对前述工程实际施工。2012年1月19日,朱伟松将已进行施工的工程转让给浦建翡并由双方签订协议,载明:胡埭申新安置厂房现有朱伟松收回投入资金暂定240万元,现在收到投入资金60万元,余款在工程款中优先支付。2012年7月15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2月19日,浦建翡向朱伟松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按2012年1月19日协议结欠朱伟松50万元,2017年3月10日结5万元。2017年4月31日支付10万元,余款2017年6月30日结清。如任一期逾期,本人自愿按月息二分自2012年元月19日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计息。后浦建翡支付5万元,余款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浦建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朱伟松和浦建翡先后借用世达公司名义施工,而朱伟松将案涉工程转让给同样没有资质的浦建翡进行施工,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另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2012年1月19日协议内容系浦建翡向朱伟松支付朱伟松此前已施工工程的价款,虽然朱伟松将案涉工程转让给浦建翡的合同无效,但因工程已通过竣工,故参照前述法律规定,朱伟松与浦建翡受双方签订的有关款项支付、利息损失结算的《承诺书》的约束,浦建翡仍应向朱伟松支付剩余45万元。关于朱伟松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承诺书》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朱伟松支付4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2年1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法院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25元,由浦建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莹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