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孔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618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凯,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邓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18日至28日被行政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浙0110刑初58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孔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孔凯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50元分别发还相应的被害人。孔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孔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孔凯盗窃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孔凯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凯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刑初5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祖峰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蒋科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纾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