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武忠卫与高乃则、忻州神达金山煤业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忠卫,高乃则,忻州神达金山煤业有限公司,高金才,郭增海,蔡子林,卢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31民初21号之二原告:武忠卫,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保德县东关镇新大街。被告:高乃则,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府谷县杨瓦东街。被告:忻州神达金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德县孙家沟乡土门村。法定代表人:孙文俊被告:高金才,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郭增海,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府谷县。被告:蔡子林,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联系电话。被告:卢水平,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庞庄矿矿东工人村。本院在审理武忠卫与被告高乃则、忻州神达金山煤业有限公司、高金才、郭增海、蔡子林、卢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忠卫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到法院缴纳诉讼费,且在合理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陈建新审判员郝志飞审判员马俊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宏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