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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诉被告昌图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某,昌图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1224民3588号原告闫某,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昌。被告昌图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上传文书理由:以调解方式结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