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诉被告昌图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某,昌图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1224民3588号原告闫某,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昌。被告昌图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上传文书理由:以调解方式结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